关于未按时办理房产证,造成损失的民法典如何规定

时间:2024-05-04 作者:郑州律师

对于房产证的办理时间,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九十日。上述的法律规定,明确了房产证办理的期限包括约定期限和法定期限。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九十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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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到期后房产证的处理,民法典没有规定,但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的缴纳或者减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法办理。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房地产的所有权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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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们签订购房合同了吗?合同上对于办理产权证是否约定了期限和违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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