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含什么

时间:2024-03-05 作者:郑州律师

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下列条款: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以及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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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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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这要区分不同的标的来认定,如果是动产质押,质权一般以交付占有时成立,不是诺成合同;特殊动产办理登记时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如果是权利质押,必须办理登记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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